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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上市公司365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

英国上市公司365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

校字〔2017〕155号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做好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,根据河北省教育厅、河北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冀教财〔2017〕11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公司全日制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的本专科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。

第三条  每学年评审一次。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。

第四条  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,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。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及职责

第五条 集团设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(简称领导小组),全面指导公司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。组长由分管员工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成员由员工处、财务处、教务处、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员工代表组成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员工处,员工资助工作办公室与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,统筹安排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。

第六条  各公司(系、部)设立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,组长由公司(系、部)书记或主管员工工作副书记担任,成员由员工科长、专兼职辅导员、员工代表组成。院级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公司(系、部)员工科。公司(系、部)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,制定本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(包括评审组织机构、申报条件、评审程序、遴选方式等内容),组织本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。

第七条  各班成立员工资助工作小组,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认定、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。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,成员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员工组成,其中普通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%。

    第三章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

第八条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
第九条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,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公司规章制度;
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(四)家庭经济困难员工;

(五)同学年校内一等或二等奖学金、三好员工获得者,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%内。

第十条 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%,但达到前40%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,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如下:

(一)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(有地、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、有公司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)。

(二)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(三)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
(四)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(五)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或公司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员工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体育专业员工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

(六)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或公司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
(七)获全国三好员工、全国优秀员工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
第四章  名额分配

第十一条 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每年由河北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公司,公司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员工资助管理中心)根据公司(系、部)在校生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公司(系、部)。

在分配名额时,对公司农林等特殊学科专业员工适当增加名额,增加比例为5%。

第十二条  符合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占用本公司分配名额,不另行分配名额。

第五章  评审程序

第十三条  评审程序

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认定、个人申请、班级推荐、公司(系、部)推荐、公司审核、公司审定名单、结果公示和材料申报等步骤:

(一)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认定

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,按照《英国上市公司365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管理办法》中“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申请、认定程序”规定执行。

(二)个人申请

达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员工填写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,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。

(三)班级推荐

班级员工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,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进行民主评议,依据申报条件和公司分配名额,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,在本班公示3日后,报公司(系、部)员工资助工作办公室。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的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。

(四)公司(系、部)推荐

1.公司(系、部)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班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,报公司(系、部)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。公司(系、部)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,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各班推荐人员进行审核,确定本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。

2.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须通过公司(系、部)网站公示5日;

3.公示无异议后,将以下材料报送公司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员工资助管理中心):

(1)电子材料

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初审名单汇总表》

(2)纸质材料(签字、盖章)

① 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,主要内容包括:评选依据、评选程序、分配名额、公示情况、评审结果、员工申请、资格审查、遴选方式等,并附公司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;

② 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(一式二份);

③ 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初审名单汇总表》(一式一份);

④ 员工学习成绩单及排名表、综合测评成绩单及排名表(一式一份);

⑤ 满足“申报条件”第十条的证书、证明等材料复印件(一式一份;若数量超过1个,请以“国家级、省(部)级、市(厅)级、校级”顺序排列,且材料最多提供4份;请公司(系、部)在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统一标注颁发单位全称及相应等级,颁发单位以公章为准)。

(五)公司审核

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员工资助管理中心)依据本细则对公司(系、部)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,取消该生申报资格,且相关公司(系、部)不能更新或递补名单。

(六)公司审定名单

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员工资助管理中心)审核后,报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,经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。

(七)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。

(八)材料报送

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员工资助管理中心)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申报材料,报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。

第六章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

第十四条  各公司(系、部)统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的银行卡号,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表(签字、盖章,一式二份),报公司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员工资助管理中心)审核。公司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财务处,公司财务处按员工银行卡号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第十五条  公司财务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。

第七章  监督与检查

第十六条  公司成立员工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,依据《英国上市公司365员工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》(试行)有关规定,对各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、申报条件、评审程序、遴选方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。

第十七条  各公司(系、部)要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信息档案管理工作,对评选各种资料、会议记录妥善留存,并建立档案。员工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组对各公司(系、部)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。

第八章  附 则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